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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 何俊:诗意与诗义的各得其所——从李光地《诗所》看宋明理学的终结

时间:2020-10-25


【摘要】:宋明理学是脱胎于传统经学的儒学新思想与新形态,这种新思想与新形态在宋明理学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丰富性与多样性,并最终趋于成熟与稳定,清初理学重臣李光地是其重要代表。本文以李光地的晚年《诗经》学代表作《诗所》为对象,通过对他释传《诗经》语境还原的重要方法以及各得其所的目标考察,进而分析他由辞求意、观其所兴的诗意体会,与曲尽事理、小大兼举的诗义阐明,充分呈现李光地如何由经学转出理学,以及使理学与经学分离,以综合的方式消弥存于经学中的理学多样性,从而既使脱胎于经学的理学成熟,也促其终结。

【关键词】:李光地《诗所》诗意诗义宋明理学

【中图分类号】:B2

王国维曾论有清一代学术,“国初之学大,乾嘉之学精,道咸以降之学新”; 其中对于的说明是,顺康之世,天造草昧,学者多胜国遗老,离丧乱之后,志在经世,故多为致用之学,并指出顾炎武开其端。不过,相对于乾嘉考据学的,以及道咸以降逆睹世变而催生的近代学术思想的,仅以志在经世致用之学似仍难诠。如果作些推敲,或可以在形态上理解为庞大,在内涵上理解为丰富,在气象上理解为恢宏,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可以引为表证。但是,庞大、丰富、恢宏往往意味着紧张、矛盾,乃至冲突,因此,对于行动中的人而言,便有必要来加以调和,以求思想的稳定,此亦可为志在经世的致用之学的内涵。清初康熙朝的理学重臣李光地( 1642 1718) 似乎便承担了这样的历史责任,《周易折中》的书名便清楚明白地指明了他的学术思想定位。诚然,学术思想的调停折中往往被视为创造性的缺乏,如果这种综合更不幸地呈以御定的意识形态,那么更易引来鄙薄。不过,如果撇去意识形态的因素,纯就学术思想本身而言,依凭经学的新辟而转出的宋明理学,其学术思想的创发,至清初也诚已了无余蕴。因此,李光地的综合虽难有大的创发,但却足以推进宋明理学的终结,从另一个角度促动儒学的转型; 更何况,综合本身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不仅需要丰厚的学养,而且也需要高明的识见。本文以李光地的《诗所》试观他对宋明理学的终结。

一、语境还原

作为理学名臣,李光地对于《诗经》性质与功能的认识,诚乃一秉儒学的政教传统,他在《诗所序》中开篇说明:

古者学校四术及孔门之教,皆以《诗》首,为其近在情性,察于伦理,而及其至也,光四海,通神明,率由是也。

然而,诗三百的创作背景不清,作者不明,且无题,概言之,诗的本意都不清楚,又如何从中阐扬理学所揭示的义理呢?宋以前,人们接受《毛诗序》,但宋以后,宋儒开始怀疑《诗序》,别求《诗》意。四库馆臣云:“自唐以来,说《诗》者莫敢议毛、郑。虽老师宿儒,亦谨守《小序》。至宋而新义日增,旧说几废新义日增,旧说几废的说法,稍过笼统。事实上,开启新义的欧阳修并不曾彻底推倒旧说,后来的北宋王安石、南宋吕祖谦都仍然基本承认《诗序》的权威,而苏辙也是部分接受,取《小序》首句为毛公之学,只是到了朱熹后期,才彻底推翻《诗序》的权威,指出今考其首句,则已有不得诗人之本意,而肆为妄说者矣。即便如此,自是以后,说《诗》者遂分攻《序》、宗《序》两家,角立相争,而终不能以偏废

无论攻《序》、宗《序》,宋儒的目的仍然是要寻求《诗》的本意,这是毫无疑义的。按照孟子的指示,寻求《诗》的本意,应沿两条路径:一是回到《诗经》文本(text)以意逆志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孟子·万章上》)。对此,朱熹注曰:“程子曰:‘举一字是文,成句是辞。愚谓:意,谓己意;志,谓诗人之志;逆,迎之也。换言之,就是以读者的理解去反推诗的本意。二是重构《诗经》语境(context)知人论世颂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论其世”(《孟子·万章上》)。平实而论,《诗序》也正是依循这两条路径来解诗的。宋儒尽管质疑它的权威性,但终究难以否定它的重要参考价值。即便是朱熹,虽认为《诗序》对理解诗意的干扰太大,然犹以其所从来也远,其间容或真有传授证验而不可废者,因此只是把《诗序》与《诗》分开,专写《诗序辨说》,并为一编以还其旧,因以论其得失云

宋儒摆脱了汉唐的权威,但问题却未必解决。一是宋人的以意逆志,在思想解放的氛围中,更明显地表现为自呈私意,讲得越多,离诗的本意越远。二是诗意与诗义之间原本即有的不对等性,并不因为诗意的把握就消解了。皮锡瑞讲:

《诗》为人人童而习之之经,而《诗》比他经尤难明。其所以难明者,《诗》本讽谕,非同质言,前人既不质言,后人何从推测?就《诗》而论,有作诗之意,有赋诗之意。郑君云,赋者,或造篇,或述古,故《诗》有正义,有旁义,有断章取义。以旁义为正义则误,以断章取义为本义尤误。是其义虽并出于古,亦宜审择,难尽遵从。此《诗》之难明者一也。

自欧阳修起,宋儒本是因为质疑《诗序》所揭示的诗义,因此要重新理解诗意来阐明诗的“本义,但结果则如四库馆臣所指出的:

盖文士之说《诗》,多求其意。讲学者之说《诗》,则务绳以理。互相掊击,其势则然,然不必尽为定论也。

所谓“务绳以理,便是用宋儒所要彰显的义理去硬生生附在诗上,以之为诗义,而全然不顾诗意。因此,《诗》学的关键必须要兼顾诗意与诗义。只讲诗意不论诗义,失去了诗教的根本功能;反之,则彻底悬置了诗。而要兼顾诗意与诗义,诗义的阐扬又须基于诗意的把握上。李光地要综合宋明理学在《诗》学上的成就,尤其在接受朱熹《诗集传》的基础上,调和朱传与毛序,便要使上述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

李光地解诗的总路径仍是由“知人论世,进而以意逆志,即首先对诗三百作的创作时代进行划分,确定诗的语境,然后再解诗。在《诗所序》中,李光地将诗三百区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时段是文、武、成、康之世,他讲:

今考三百之篇,出自文、武、成、康者百,《二南》风之自也,《小雅》治之经也,《大雅》德之本、命之符,《周颂》功之成、教之至也。

这一时期功成教至,记录的是周公笃世业、勤王家治下的风习。至于《风》《雅》《颂》之区别与关系,李光地曰:

《风》者,室家之诗也。《雅》者,朝廷之诗也。《颂》者,郊社宗庙之诗也。始于室家,行于朝廷,达于郊社宗庙,故曰:“造端乎夫妇,察乎天地也。

而《雅》有小、大之分,则“以义别也,即所谓:

通上下之情,联亲疏之欢,其事未远于《风》,是以为《小雅》也。推受命之原,述祖宗之德,其事已近于《颂》,是以为《大雅》也(《诗所》,第236)

又,传统说诗有正、变之别,故这一时段的诗便属于正。只是《二南》为正风非常明确,而《雅》、《颂》情况比较复杂,需结合后续时段加以说明。

第二个时段是成、康之后到东迁,即“《邶》、《鄘》以下之为风,《六月》、《民劳》以下之为雅(《诗所》,第129)李光地曰:“成、康而后,列国之诗,各归所部,不收入于《王风》。”(《诗所》,第153)又注《六月》六章”:“玁狁内侵,宣王命尹吉甫伐之,功成而归,其僚友作诗美焉。”(《诗所》,第259)康王至宣王有百余年,这是一个逐渐衰退的时代,宣王虽然还能抵抗内侵,但随后的幽王荒乱,使西周灭亡,平王便只能东迁了。此一时段都属于有别于《二南》正风变风。针对今说《诗》者,多以东迁后事牵勉为据,将这部分诗划入东周时期,李光地指出是错误的,他讲:“东迁之王不巡,太师不采,何得鲁人收之,与六代歌舞并存哉?故知邶、鄘以下,犹多西周时诗也。”(《诗所》,第153)换言之,《风》截止于西周。至于《雅》,属于这一时段的是《小雅·六月》、《大雅·民劳》以下部分,因此,这部分不属于正雅正雅部分只有《六月》与《民劳》前面那些,它们属于文、武、成、康的时代。

除了时间上的确定,李光地同时说明,划入这一时期的诗,其实是时空交叠的。所谓“《邶》、《鄘》以下之为风,不只是时间上的成、康而后的列国之诗,也是空间上的西周王化未及之地的诗。李光地讲:

殷之故都,北鄙为邶,南鄘东卫。武王封康叔于卫,其后兼有邶、鄘之地。是以邶、鄘之诗,皆言卫事。卫为殷都,习于乱世亡国之音,而北鄙为甚。周既革命,余风未殄。三国之诗,大率皆夫妇之道乖,与《二南》之化反,而其被之以邶音者,则其哀伤惨戚,尤非所语于南风之和也。(《诗所》,第153)

由此反证,文、武、成、康时期的诗,在空间上也只能是文、武、周公王化所及的核心区域。

第三个时段是平王东迁以后,即《小雅·节南山》以下部分;而且,东迁之诗,不得入于《大雅》,故与《小雅》相附”(《诗所》,第237)。不过,在这部分诗中,却有若干首诗与东迁以后的情形极不相配,这便是所谓的《豳雅》;由此,亦涉及《周颂》中的若干首诗的问题,即所谓的《豳颂》。

在整个《国风》中,《豳风》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部分。豳,又作“,是指周的祖先公刘开发农业的豳山。据朱熹《诗集传》:

(公刘)能复修后稷之业,民以富贵,乃相土地之宜,而立国于豳之谷焉。……武王崩,成王立,年幼不能莅阼。周公旦以冢宰摄政,乃述后稷、公刘之化,作诗一篇以戒成王,谓之《豳风》。(《诗集传》,第529)

《豳风》有明确的题名,尚可推定其语境,但《小雅》与《周颂》中有若干篇,即《小雅·楚茨》以下,《周颂·载芟》以下,却难以确认。由于这些诗描述祭祀极尽详备,故前人将它们理解为与《豳风》具有相同的性质,称之为《豳雅》与《豳颂》。但是,具体是哪几篇,并无定说。李光地《诗所》以朱熹为宗,但朱熹《诗集传》对此也存有疑义。朱熹曰:

或疑此《楚茨》《信南山》《甫田》《大田》四篇即为《豳雅》。……亦未知其是否也。(《诗集传》,第629)

或疑《思文》、《臣工》、《噫嘻》、《丰年》、《载芟》、《良耜》等篇即所谓《豳颂》……亦未知其是否也。(《诗集传》,第739  

李光地对前者,依据诗中所呈现的农事、称谓等“旧俗,认定《楚茨》《信南山》《甫田》《大田》四篇即为《豳雅》;对后者,则断定仅《载芟》此下三章,所谓《豳颂》也,而排除了朱熹提及的另外几首诗。李光地的论证同样是依据旧俗

《周礼》“国大蜡,击土鼓而吹之者也。然惟此三章耳。朱子并《思文》《臣工》《噫嘻》《丰年》言之,恐非。盖后稷配天之辞,非所施于蜡祭,而《臣工》《噫嘻》,皆有时王名号,非道豳旧俗《七月》《楚茨》等之例也。(《诗所》,第416)

在整个诗三百的语境还原上,李光地自认为东迁诗,以及《豳雅》、《豳颂》的确定是他的创见,因此在《诗所序》特意指出:

惟《节南山》以下为东迁,《楚茨》以下为《豳雅》,《载芟》以下为《豳颂》,乃前儒所未定,而今创说者。(《诗所》,第130)

李光地除了对诗三百的创作时空作了上述这样的基本确定外(兹列表示之),在具体的注解中,始终致力于诗的语境还原。虽然不能以为李光地的语境还原完全正确,但他以此作为理解诗意、阐发诗义的前提,则无疑表证了宋明理学由《诗》学转出理学的基本精神与思想风格。事实上,李光地是将这样的语境还原悬为由《诗》学转出理学的根本路径,其书题名为《诗所》,意即在此,《诗所序》曰:

夫子曰:“吾自卫反鲁,然后《雅》《颂》各得其所。”……孟子言颂其《诗》者,必论其世。今失其世,则又赖有《诗》存,而可以推而知,旁引而得也。既知得所之义,然后章求其次,句逆其情,称名赜而不可厌也,叠文复而不可乱也。(《诗所》,第130)

与语境还原、诗三百各得其所的追求相应,李光地对音训也尤有选择,其门生陈万策序《诗所》,专门标示了这一点:

公尝论亭林顾氏音学,妙契古先。故略吴氏《叶韵》而载顾氏《诗本音》者,本公素志也。(《诗所》,第131132)

对顾炎武音学“妙契古先的一语评判,不仅足以表证李光地的语境还原,而且还可以看到李光地对亭林之学的继承。

二、由辞求意

知人论世的语境还原完成以后,自然便进入以意逆志的解释环节。比较起来,前者更多的具有考证的性质,后者则偏向解释。由于以意逆志的确认,即诗义的阐明为最终目标,而诗义的阐明又须基于诗意的解释,因此,诗的文本所呈现的意象解释应该是前提。但是,诗意的解释又往往受到诗义确认的影响,故诗意与诗义常常是相互左右的;而在儒家诗教的传统下,诗义实际上具有前置的作用,决定了诗意的解释,这就不免出现牵强附会的解释,甚至无论如何也解读不通。朱熹在诗学中的长期困惑即缘于此,他最终彻底排除《毛诗序》,并因此进一步摆脱前人陈说,直面本文来解释本意,就是根本上对层累了的诗义束缚的摆脱。朱熹讲:

某向作《诗解》,文字初用《小序》,至解不行处,亦曲为之说。后来觉得不安,第二次解者,虽存《小序》,间为辨破,然终是不见诗人本意。后来方知,只尽去《小序》,便自可通。于是尽涤荡旧说,诗意方活。

读书如《论》、《孟》,是直说日用眼前事,文理无可疑。先儒说得虽浅,却别无穿凿坏了处。如《诗》、《易》之类,则为先儒穿凿所坏,使人不见当来立言本意。此又是一种功夫,直是要人虚心平气,本文之下打叠,空空荡荡地,不要留一字先儒旧说,莫问他是何人所说,所尊所亲,所憎所恶,一切莫问,而唯本文本意是求,则圣贤之指得矣。若于此处先有私主,便为所蔽而不得其正,此夏虫井蛙所以卒见笑于大方之家也。

这一立场与方法,李光地是完全认同与继承了的,这从他的《诗所》的注说形式,就可以看得很清楚。兹举一例:

蘀兮蘀兮,风其吹(古音昌戈反)女。叔兮伯兮,倡予和女。

蘀兮蘀兮,风其漂女。叔兮伯兮,倡予要女。

以风高而木落,喻时过而容衰,欲及时倡和以相乐也。

《蘀兮》二章。〇男女相悦之辞。(《诗所》,第191)

除去注音随文标出外,没有“留一字先儒旧说,就是直接由文辞推求诗意,正如四库馆臣所讲:

(《诗所》)大旨不主于训诂名物,而主于推求《诗》意。其推求诗意又主于涵泳文句,得其美刺之旨而止,亦不旁征事迹,必求其人以实之。

总体上看《诗所》,李光地的推求诗意,虽然不免夹有“诗义的影响,但他显然有意识地将诗意诗义作了区隔,重心先在诗意本身,然后再另起标明诗的题目章数,下以一圆圈符号别阐诗义

不过,李光地虽然在推求诗意的立场与方法上接续了朱熹的诗学,但在具体的结论上并没有全盘接受。即便是朱熹最具突破性的关于《郑》《卫》淫奔诗之说,李光地非常认同,“诸儒以为不然,今独信之者,谓非是不足以见乱之所生,为《二南》之左契”(《诗所》,第129),但在具体解释上,也仍然是因诗而言,或接受朱熹的,或从旧说,或都肯定,或都否定,不一而足,充分表现出李光地诗学上的兼容择善与自得其见。兹各举一二例以见之:

《简兮》四章。《朱传》独得诗意。(《诗所》,第164)

《静女》三章。旧说牵合,文义皆窒。宜从《朱传》,为淫奔期会之诗。盖自《柏舟》以下,虽不可考其时世,然其始也,夫弃其妻,君不恤其臣而已。至于《北门》、《北风》,而君臣之道穷。《静女》以后三章,而夫妇之伦乱矣。(《诗所》,第166)

《新台》三章。从旧说。

《二子乘舟》二章。从旧说。《邶诗》凡十九章,据旧说皆卫事。然系之《邶》者,当时列土讴谣,各为声调,用其调以歌讴,则入其国之部。如汉初所谓清平、越、楚之类也。《鄘》以后仿此。(《诗所》,第167)

(注《行露》三章):《郑笺》、《朱传》说备矣。(《诗所》,第147)

《子衿》三章。《序》谓刺学校,《朱传》谓淫奔者。详诗意,俱无显证。或亦朋友相思念之辞尔?(《诗所》,第193)

由上所引,还可以看到,无论是接受,还是否定,李光地又视问题本身,以及必要性与否,或申说,如注

《静女》三章、《邶诗》十九章皆卫事而系之《邶》者的说明,或论证,如注《匏有苦叶》之二,或存疑,如《子衿》三章诗意的理解。兹再举一例以佐之,《驺虞》二章注曰:

《毛诗》云:“虞人翼五豝,以待公之发。《郑笺》云:“君射一发而翼五豝者,战禽兽之命,仁义之至。:此即成汤祝网,取不用命者之意也。其时亦必因有驺虞之瑞,而推所以感之者。故曰其仁如此,此之谓驺虞矣。与《周南》于嗟于麟同意。(《诗所》,第152)

  综观李光地对于诗意的解释,重在两个方面,其一便是朱熹讲的“本文本意,其二是的标示。请先举《桃夭》三章为例,观其本文本意的探求。《桃夭》:

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桃之夭夭,有蕡其实。之子于归,宜其家室。桃之夭夭,其叶蓁蓁。之子于归,宜其家人。

  吟诵三章,诗人有灼华/室家、蕡实/家室、叶蓁/家人的语词区分,唯有说明三者的区别与联系,始能呈现此诗的意象。李光地注曰:

桃华则实,既实则复生叶而茂盛不穷矣。家者统言内外,室者专言内寝,女谓男曰家,男谓女曰室。家人,则自家之内外长幼,以至臣妾皆是也。女之初嫁,犹始华也,必能与夫相顺,故自内以及外,而曰宜其室家。既嫁而成生育,犹既实也,必能与其类相和,故自外以及内,而曰宜其家室。助夫以理内外,犹既实而叶也,必能使家之尊卑长幼,下逮臣妾,无不得其欢心焉,故曰宜其家人。

对于灼华/蕡实/叶蓁,李光地以桃华则实,既实则复生叶而茂盛不穷矣一语以解之,而将解释的重心放在了室家/家室/家人的解释上。虽然李光地的解释不免于诗义的渗入,但他终究是扣紧着灼华/蕡实/叶蓁的物象而解释了室家/家室/家人的区别与联系,使得整个诗意获得清楚的呈现。如果将此与后续别起的诗义阐明对比,文王太姒之化,行乎国中,故有贤女,而诗人美之”(《诗所》,第140),前述之解释诗意的性质更为明确。

像《桃夭》这样,将三章的诗意整体作出解释,在《诗所》中可以理解为主要格式,这样能比较好地将诗意作出连贯的解释。但有些诗的意象错综往复,李光地又会逐章解释,使诗意的层次与复杂感充分呈现。请照引《匏有苦叶》四章为例以见之:

匏有苦叶,济有深涉。深则厉,浅则揭。

济,即《禹贡》之济水也。匏有叶则未可佩,济水深则未可涉。君子量而后进,如涉者之斟酌其浅深也。

有瀰济盈,有鷕雉鸣。济盈不濡轨,雉鸣求其牡。

言世俗之急进而求合也。濡,犹滞也。济水方盈,则当滞其轨而不前矣。雉之雌者,俟雄之雊而求之可也。今也济盈而不知滞其轨,雌雉鷕鸣而先求其牡,可谓犯时而失义矣。飞曰雌雄,走曰牝牡,然可通称。雄狐、牝鸡之类是也。《传》、《笺》说非是。

雍雍鸣雁,旭日始旦。士如归妻,迨冰未泮。

承求牡之意而言。亲迎之礼,男下女也,然犹必先进预事,而不苟合如此。《易》所谓“渐女归吉者也。况可自我而先求之乎 

招招舟子,人涉卬否。人涉卬否,卬须我友。

承不濡轨之意而言。始言徒涉当度也,继言车涉当慎也。今有舟焉,似无疑于涉矣。然而犹否者,君子之行,必以其彙,我友未至,则犹不之涉也。《传》曰:“翘翘车乘,招我以弓。岂不欲往,畏我友朋。正此诗之意也。(《诗所》,第160)

整个《匏有苦叶》四章虽只是以涉水、求牡为喻,但首章举涉水,次章兼举涉水、求牡,三章承求牡之意,终章承涉水之意,意象变化,往复歌诵,如果笼而统之,势必难以将整个诗意解释出来,故李光地取逐章解释。

从李光地对诗意的解释看,他对“本文本意的追求是充满着现实主义倾向的。《诗经》原本即是中国传统诗歌中的现实主义的源头,无论《风》《雅》《颂》都充分彰显了这一特性;虽然《颂》大量是祭神祭祖的内容,但其精神仍在现实人间的关怀。而且,从孟子确立的知人论世以意逆志的解诗原则,整个解诗的传统也是现实主义精神的贯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李光地对诗意的解释完全是对这个传统的秉持,实毋需赘言。这里仍然指出这一点,诚乃希望能对李光地秉持这一传统作一些具体说明。除了前述力求将诗三百作各得其所的大背景确定以外,李光地在具体的诗意解释上,也力求给出合乎现实境况的解释。兹举宏观与微观各一例以见之。宏观的例子是对《将仲子》三章的解释,以坐实整个诗的语境:

《将仲子》三章。旧说仲子,祭仲也。而此诗为庄公之意,以为无侵我家事,无残我兄弟,我非溺爱,特上有父母诸兄,下有人言,不可不畏耳。朱子不从,而以为淫奔之辞。今考《国风》之例,多以关于君卿大夫者居前,民俗居后。民间淫奔之诗,不应次此。且朱子于后二篇,既从《序》说,则此篇亦一时事也,故姑仍旧。(《诗所》,第187188)

李光地的判定是否正确,诚另当别论,但他力求在具体的语境中去理解诗意的诉求与方法,则一目了然。微观之例见对《北风》三章中的相同尾句“其虚其邪,既亟只且中的字的注解:

邪,余也。《传》曰:“归邪于终。古法朔虚闰余,多归之十二月。十二月,一岁之终。余分闰位,又一运之终也。既亟只且,言其时已迫也。(《诗所》,第165)

对这句诗的诗意解释,通常并无歧义,但对“的解释,李光地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朱熹注:“邪,一作徐,缓也。这个解释为今人接受,程俊英注:“:‘的假借字。李光地当然知道朱熹的注释,但他引入历法归闰的特殊用辞,使得的理解与《北风》以岁之将尽,兴国运之将终也的整个诗意无疑有了更具体现实的结合。李光地的这种现实性的追求,可谓呈现于他的整个解诗中,他的结论是否都正确,诗意是否应该通过这样的解释来把握,完全不是本文所要关心与判定的问题,但由中却足以看到李光地的诗学中充满了理学的旨趣,他希望在诗意中能呈现理,而理是真实无妄的,故尽力置诗意于现实中予以解释。前文尝引四库馆臣的一个论断,称李光地解释诗意不旁征事迹,必求其人以实之,似乎指出李光地不重具体的历史考证,这的确是事实。但对于只知诗而不知诗人的诗三百,所谓必求其人以实之显然是不可能的,能够在还原诗的语境基础上,进而对诗意作出合乎事理的解释,恰恰正是李光地现实主义地解释诗意的表证。兹再引一例直陈物理的,以为佐证。《鸡鸣》首章:“鸡既鸣矣,胡既盈矣。匪鸡则鸣,苍蝇之声。李光地注诗中鸡鸣苍蝇之声”:“以物理验之,无有鸡未鸣而蝇鸣者。故一说非特鸡鸣也,且有苍蝇之声矣,言侵晓也。”(《诗所》,第195)实际上,即便如此解诗,虽然是坐实了诗意,但很容易使诗意变得了无趣味,这是一个很难避免的事实。好在李光地解诗,还能扣住诗的特性,这便归功于前文言及的他解诗所注重的第二个方面,即的标示。

兴是传统诗歌作为语言艺术的审美特质所在,其各种类型在诗三百中获得了集中的呈现。能否在解诗中对兴加以标示,可以说是鉴别对诗三百的理解是否在文学艺术的层面给予理解的标准。朱熹的《诗集传》的贡献不仅在于对汉唐诗经学的突破,而且也在于他在突破的基础上对诗三百作出了文学艺术本体性的解释,其中关于兴的分类研究便是他超迈前人的标志性成就。李光地在《诗所》中虽然没有全面系统地讲各类兴,但他显然充分意识到兴的使用,故而在解释诗意时,对各类兴作有代表性的点示。如释《关雎》首章与次章,便是举飞禽与植物类的起兴 

雎鸠挚而有别,以兴淑女之贞一幽静,欲得之以为君子之善助。

荇菜可荐鬼神,以兴淑女可供祭祀。(《诗所》,第136)

释《兔罝》三章是举器具类的起兴:

罝兔之人,椓之丁丁,有其具矣,故兴其可为公侯之干城。施于中逵,得兔多矣,故兴其可为公侯之良助。施于中林,无深不得矣,故兴其可为公侯之腹心。(《诗所》,第141)

释《简兮》四章:“以山隰之有榛苓,兴贤从之在侧陋。”(《诗所》,第164)以及释《行露》首章:“以露之沾衣,兴人之污身。”(《诗所》,第147)则是举物与物的关系,以及物与人的关系类起兴。释《王风·扬之水》三章:

以首句之兴观之,则彼其之子,谓王使列国之人,与己更番者,其令不行也。(《诗所》,第182183)

与释《郑风·扬之水》二章:

此所起兴,与《王风》同而异。《王风》兴王令不行于诸侯,此兴人言不能以间彼己之交也。(《诗所》,第193)

又是举同类起兴的变化。甚至于无法明确判断的起兴,李光地也强调,虽辞本身无所示,但仍然应该体会诗的所兴,如注《园有桃》三章:

此诗文意,《朱传》尽之,但为何事兴感,则不可晓。大抵诗意不可以辞寻者,当观其所起兴。(《诗所》,第201)

概言之,李光地对诗三百兴的使用是予以充分关注的,这使得他对诗意的解释没有因为他的理趣追求而失去诗味,从而也使得诗背后的情感获得合理的呈现。《卷耳》四章的解释就极好地表证了这一点,尽管没有点示兴的使用:

首章之我,后妃自我也。后三章之我,为文王我也。言行役苦辛如此,必有所怀念而伤感,盍姑酌酒,以忘情而消忧乎?卒乃如闻其叹息之声,而设问其为何,知其必有所怀伤而不能已者也。或问:圣人虽有劳苦事役,岂至于动情乎?:圣人亦人尔,未有忘情者也,但中节则圣矣。(《诗所》,第138139)

三、曲尽事理

相对于诗意的解释,诗义的阐明无疑显得更为困难。如上节所举的《子衿》三章,这首有名的诗,就其诗意而言,不可谓不清楚,但其诗义究竟是什么,却见解大不同。李光地讲:“《子衿》三章。《序》谓刺学校,《朱传》谓淫奔者。详诗意,俱无显证。或亦朋友相思念之辞尔?”(《诗所》,第193)现代以文学的本位来看《诗》三百,自然可以不关心超乎诗意之外的诗义,甚至可以根本不考虑诗义的存在与否。不过,即便坚持文学艺术的本位,完全否定诗意之外存在着诗义,也是困难的,因为这不完全取决于作者的意图。一件艺术作品一旦形成后,作者其实并不能左右接受者对作品作出多样的的理解,包括由作品衍生出来的指义。况且,在西方,艺术获得自己独立的本体地位,也是迟至康德以后的事;而在中国传统的艺术世界中,艺术作品的创作始终是在承认载道的艺术思想氛围中展开的。因此,包括《诗经》在内的,作为儒家整个精神价值源头的六经,文字背后的义理是根本不可能加以搁置的。能否发现诗义是一回事,否认诗义的存在却是难以接受的。李光地完全碰到了这样的难题,但他仍致力去掘发诗义,比如在注《芣莒》三章时讲:

《芣莒》三章。旧说以为妇人之诗,然无意义可寻。惟其采而收之,曲尽一事之理者,可为求善取益之喻。而诗之次在于《兔罝》之后,殆以文王求才之殷,取才之尽。作者因《芣莒》以起兴,犹之《关雎》“荇菜之义欤?(《诗所》,第142)

因此,李光地的《诗所》将诗意与诗义作分开说明,也可以看作是他对这一问题的形式化安顿。

由于诗义是对诗意之外的寓义追寻,因此诗义虽见之于具体的诗意,但诗义在性质上却无疑趋向于具有普遍性的义理,上引注《芣莒》三章所谓“曲尽一事之理者,即是清楚的表证。李光地在具体的阐发时,也非常自然地将诗义引向普遍性的呈现。请举数例以见之:

《出其东门》二章。嫉淫者之诗也。天下之物,有非分之所当者。苟思存焉,虽不求之,而已累其心矣。思不存,则与己无与也,岂独女色一事然哉?(《诗所》,第194)

《甫田》三章。刺人之好大而躐等者。(《诗所》,第197)

《权舆》二章。穆公好贤,而继世者不能承其美。权之于物,轻重不更也。舆之行路,辙迹不改也。不承权舆,犹言不遵轨度。(《诗所》,第215)

《衡门》三章。依《朱传》。〇人能常在衡门之心,则无入而不自得。(《诗所》,第216)

上举四例,前两例因诗意而言明人具有普遍性的心理活动,后两例则是人具有普遍性的行动准则。心理与事理虽有显隐之别,但各有普遍性的规律,李光地阐明的诗义正是具有普遍性的理。在最后一例中,已指出诗义“依《朱传》,但李光地仍别起加以申说,标示诗义所具有的普遍性。

此外,在上举的李光地阐明诗义的例子中,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那就是诗义的阐明并没有作抽象的展开,而是以切近生活常识的方式加以表达。通常,与普遍性相关联的是抽象性,这正是诗义所呈现的宋明理学的义理的基本特征。义理的阐明往往依赖于逻辑的推衍,逻辑的推衍因演绎与归纳的区分表现出不同的论证力,但它们的论证力量基于理性的运思则是一致的。但是,李光地以近切生活常识的方式来阐明诗义的特征显然没有过多地运用逻辑,而是直接由诗意切换到诗义,进而以生活常识加以阐明。比如上举注《出其东门》二章例。诗意已定性为嫉淫者之诗,但李光地揭明的诗义却是普遍存在于人的一种心理:“天下之物,有非分之所当者。苟思存焉,虽不求之,而已累其心矣。思不存,则与己无与也,岂独女色一事然哉?”他的论述显然没有逻辑的论证,但读者反观自己的生活实践,显然会接受他揭明的义理。李光地阐明诗义的方法上的这一特征,可以仅仅理解为传统诗教的特殊性使然,因为诗以具体的形象性来表达情感与思想,但也可以理解为整个宋明理学在确立义理,甚至赋名为天理以强调理对具体事物的超越性时,始终又致力于将理依附在感性的现实生活中的基本精神。无论是朱熹所强调的理气混合一元论,还是宋明理学津津乐道的活泼泼地,都是这一精神的理论表达与生命诉求。由此而论,李光地的诗义阐明如果放在整个儒家诗教的传统与宋明理学的具体理论中加以理解,自然能获得更丰富的义蕴。

从内容上看,李光地对于《诗》三百的诗义阐明,完全是放在修齐治平,情性-伦理-国家-天下,

以及天人之际的宋明理学架构中的。这在他的《诗所序》中作有清楚的概括:

始于夫妇之细,而察乎天地之高深。发于人情之恒,而极乎天载之微妙。夫如是,则三百之繁言,四始之宏纲,小大兼举矣。夫子教人学《诗》,近则在于墙面,远则使于四方。要其指,则曰可以兴。责其效,则曰可以言。呜呼!反之于身而可哉。(《诗所》,第130)

只是与宋明理学的完整理论形态相比,诗三百的内容更聚焦在男女情性与伦理家国的维度上。在《关雎》三章诗义的阐明上,李光地不仅清楚地以此内容来阐明《关雎》,而且以此为整个诗三百定基调、作安排。他讲:

《关雎》三章。文王后妃所自作也。古者朝有外职,宫有内职,外职旷而天工不举矣,内职缺而阴教不修矣。故天则播五行于四时,而月生焉,王则齐家以治国,而后妃主焉。嫔御以下,皆所以佐内理者,如星之助月光也。后妃无妬害之私,极诚求之切,可以章文王刑于之化。周之兴也,有自来已。故《关雎》者,后妃求贤于内也。《鹿鸣》者,文王求贤于外也。家者国之本,故风始而雅继。以至《大雅》之《文王》,则曰:“济济多士,文王以宁。《颂》之《清庙》,则曰:“济济多士,秉文之德。呜呼!观以四始之义者,而知急亲贤之为务矣。(《诗所》,第136137)

文王后妃所自作也,至故《关雎》者,后妃求贤于内也,这是对《关雎》作诗义的阐明;“《鹿鸣》者以下,便是对《小雅》《大雅》与《颂》的诗义定位。李光地当然知晓《关雎》的诗意,深契这是一组表达男女情性的诗,但他在解释这样的诗意基础上,将诗义引向宋明理学的义理层面,使得诗意与诗义各得其所。请举数例以为具体表证。

先看《氓》六章。这是一组描写男女相爱成婚而最终不合的叙事抒情诗,为什么最终会是这样的结局呢?其中涵有怎样的道理呢?李光地曰:

观首章,知其合之不正也,是以终离。《易》曰:“泽上有雷,归妹,君子以永终知敝。夫以阳求阴,以男下女,正也。以泽感雷,非正也。君子知其终敝,而不正者不思其反也。故其爻曰:“女承筐无实,刲羊无血。然则其过在女矣。圣人存此,示男女苟合之戒。(《诗所》,第176)

此理是否对,自然不是本文的论题。

再看讲家庭代际关系的《凯风》。《凯风》四章描写一位母亲虽艰辛生养了七位孩子,但内心却不能安宁。李光地曰:“母不安其室而子自责,言既不能成身以悦亲,又不能顺亲以尽孝。”(《诗所》,第158159)“成身指向的是立业,顺亲指向的是孝养,二者往往相互关联,共同影响着家庭的代际关系。

最后看《蒹葭》三章。这首收入《秦风》的诗是著名的抒情诗,描写追求意中人而不得。《小序》以为诗义在“刺襄公也。未能用《周礼》,将无以固其国焉,朱熹作《辨说》,以为此诗未详所谓,然《序》说之凿,则必不然矣,故《诗集传》只释诗意(《诗集传》,第378509)。李光地除了注音外,于诗意没有再作任何解释,表明他完全接受朱熹的解释,但于诗义却作了长段阐明:

秦始立国,则尚威严,重刑杀。如白露之为霜,日出而犹未晞,日高而犹未已也。于是之时,犹有周之遗贤,守先王之道者,如蒹葭之苍然独秉后凋之节。然而非时所尚,则遁世自藏而已。逆其道以求之,不可得见也。顺其道以求之,固未尝不在焉。无如霜露之势日甚,则所谓苍苍者,亦将如彼大运何哉?周之兴也,访道箕子,惇典于殷之献民。及乎幽、厉伤之,老成废弃,故曰:“呜呼哀哉!维今之人,不尚有旧。秦之立国,与三代圣王,如阳春祈寒之相反。其后至于尽灭仁义德教,盖所由来者渐矣。是以商鞅、李斯,得售其术,而四皓、两生辈,至汉世犹未敢出也。《易》曰:“履霜坚冰,阴始凝也。驯致其道,至坚冰也。然则兹诗之所见者远也。《序》说疑有所受,然蒹葭、白露之说,则非尔。(《诗所》,第212213)

细玩这段文字,可知李光地一方面是接受了朱熹的诗意解释,明确指出《序》的“蒹葭、白露之说,则非尔,另一方面并不完全接受朱熹《序》说之凿的判定,而是以为《序》说疑有所受。李光地是从《蒹葭》三章属于《秦风》襄公的历史语境出发,基于诗意,进而追寻秦国立国的根本政治理念,对推行仁义德教还是刑杀苛政进行了分辨,阐明诗义。如果联想到李光地的《诗所》是他晚年承康熙钦命的最后经解著作,由此或亦可窥他的用心。

上述三例,分属个体、家庭、国家,实涵盖了李光地所阐发的诗三百的诗义内容。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这些内容都涉及现实的生活,因此诗义的阐明基本上都是含有价值取向的,上举诗例都足以见证。但是也不妨有例外,比如《采葛》三章。这是一首思念情人的名诗,诗的意象很清楚,但由于此诗归属于《王风》,李光地以为仍反映的是平王东迁初期的畿内民俗,(《诗所·王风》序,第180181)因此他对于这首诗的诗义似保留了正面的理解。然而,这与《序》与《朱传》都不同,故他仅予指出,没有作出明确的价值评判:

《采葛》三章。《序》以为惧谗者,似阔。《朱传》以为淫奔之诗,亦未有以见也。(《诗所》,第184)

由于诗义普遍含有价值判断,自然就涉及到了传统诗学中广泛论及的教化功能问题,即美与刺。通常,李光地在阐明诗义时,美刺二端是泾渭分明的,但也有一些诗,美与刺又是相互关联的,比如《风雨》三章:

《序》谓思君子者,可从。盖以风雨鸡鸣为兴也。鸡之知时,或有东方微濛之景,则感之而鸣。然风雨冥晦,且无星月之光,而鸡鸣之节不改也。郑俗昏乱,而犹有心知礼义,独为言行而不失其操者,是以同道者见而喜之。(《诗所》,第192193)

风雨如晦,鸡鸣不已,这是对心知礼义,独为言行而不失其操者的称美,但同时便是对郑俗昏乱的风刺。因此,李光地强调理解诗义的美刺问题,应该持辩证的观念,不能作僵化的把持。在阐明《桑中》三章诗义时,李光地曰:

此类之诗,《序》皆以为刺时也。夫劝百讽一,犹或非之,岂有自比于乱,而设淫辞,始终无微文深意之可思者?而曰所以刺时,必不然矣。朱子与吕氏往复终不合者,以此。其记《桑中篇》,辨论详矣。大抵自古学者,以三百之删,皆经圣手,而又有思无邪之一言,不应复有鄙亵混杂其间。夫删《诗》之义,犹之作《春秋》也。《春秋》何尝没乱贼之迹哉?著之者,戒之也。况又有善恶之相形,祸福治乱之相应。《春秋》成而惧,《诗》三百而皆可以兴者,此矣。无,犹毋也。思无邪,戒辞也。言学《诗》者,以辨邪正为急,犹学《春秋》者,以正名分为先也。未闻有以商臣蔡般之在简,而云君父之可贼者,则于圣人之存《郑》、《卫》也奚疑!(《诗所》,第169)

李光地由《桑中》诗义,对整个《诗》三百的美刺问题作了阐明。由于孔子对《诗》三百有“思无邪的论断,换言之,即在价值评判上都应具有美教的正向功能,然而《诗》中却有鄙亵混杂其间,似与思无邪构成冲突。李光地强调:“夫删《诗》之义,犹之作《春秋》也。《春秋》所记多有乱贼之迹,但著之者,戒之也。以《诗》比《春秋》,《春秋》可以使乱臣贼子惧,《诗》三百则皆可以兴,思无邪,戒辞也

四、结语

宋明理学,尤其是程朱一系,至清初,已为官方意识形态。从汉唐经学中转出的理学,经过思想的创发与演化,至此已使自身在经学的新形态,即与汉学相对应的宋学下,获得安顿。李光地的《诗所》就是典型。在《诗所》中,似乎已没有了《朱传》对《序》的否定与悬置所带来的思想冲击,更多的是呈现为从学术到思想的各种紧张的消解;在理学的理论上也似乎缺乏新的推进,更多的是呈现为既有思想的阐明。但是,从对《诗》三百的语境还原,到诗意与诗义的解释与阐明,《诗所》不仅展现了从经学转出理学的清晰模式,而且更使转出的理学复与经学相合无间,宋明理学的思想过程至此呈现出终结。

《中国哲学史》,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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